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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V著作权之争

2004-06-09 14:41:00 《中国科技财富》 作者:付孟青 浏览次数: 收藏 我要投稿
[提要] :   著作权收费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已经诞生了十多年,但著作权收费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  唱片公司提出的视频权索赔的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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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收费在国外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已经诞生了十多年,但著作权收费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

  唱片公司提出的视频权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否合理?收费标准到底该由谁来制定?视频权的权利人又如何界定?卡拉OK视频权索赔事件带出的一系列的问题,唱片界、卡拉OK、法律界人士议论纷纷,关于卡拉OK视频权的著作权争议已经到了白热化的阶段。

电影作品之争

卡拉OK自从收到了唱片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以后,对唱片公司视频权收费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在卡拉OK播放的MTV或是MV,到底是不是电影作品或是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呢?

据负责此案的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郭春飞律师解释,卡拉OK作品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授权公司享有其著作权没有争议。经营者未经许可就使用这些作品,显然构成了对授权公司的侵权。

“电影作品的定义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是以摄像机等为拍摄工具,以胶片为载体的一种艺术工作。大多数歌手的MTV根本不是用电影胶片拍摄的,而是用录像带来拍摄的,所以这些MTV从制作的角度来讲,并不符合电影的概念,不能称为电影作品,只能称为录像作品。在《著作权法》里并没有对录像作品有任何规定,所以卡拉OK播放MTV是不构成侵权的。如果唱片公司以MTV或是MV是电影作品为名进行索赔,是站不住脚的。”北京歌来美KTV的法律顾问钱鉴说。

国家版权局法律处调研员刘波林则认为,卡拉OK视频权索赔事件的核心问题是MTV或是MV到底是录像制品还是电影电视作品,或者是“其他”?在英国,无论是电影电视还是录像制品,甚至录音作品都被视为作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中国就要有区别,但是目前看来要区分是很困难的。

关于这一问题,上海娱乐协会的吴会长表示,现在MTV或是MV粗制滥造现象严重,有很多歌手的MTV或是MV制作质量无法恭维,有的MTV就是歌手在镜头前走来走去,用几个简单的镜头就凑成了一个MTV,这样的作品能称得上是电影作品或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吗?虽然有一些制作精良的作品,也是沧海一粟。

法律界人士并不同意卡拉OK界的观点,认为不管其作品的质量如何,它是一个独创性的劳动,如果使用人使用其劳动成果就必须付费,这才是市场经济应有之意。一个作品包含了著作权人的劳动、灵感和智慧,即使MTV或是MV不符合电影作品或是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也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

无论作品的使用人对作品的艺术成就、灵感等持有何种异议都不能否认其为作品的事实。不管卡拉OK经营者对著作权人的作品抱有怎样的成见和看法,只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都要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的法律付费。

对于一部分卡拉OK要提出反诉,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可以成立的法律依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收费标准之争

“律师函上并没有写明要缴多少钱,” 北京歌来美KTV的法律顾问钱钱向记者展示了收到的律师函:“律师函只是让我们和律师事务所联系,赔偿按面积和包房的数量来决定。歌来美是目前北京城里最大的KTV,面积和包房最多的,算起来我们要赔12万以上。可是我们开张运营只有一年多,整个投资就有2个亿,一直是亏本经营,这对我们不公平。”

关于收费的标准是很多卡拉OK的经营者最关心和最具争议的问题。有卡拉OK的经营者认为,收费的标准不能按唱片公司自行制定的标准来交,应该让经营机构也参加进来,在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的情况下,制定一个被双方认可的标准,并有市场调查公司的数据为依据,举行一次行业听政会来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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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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