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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对策

2006-09-24 14:36:00 中国营销咨询网 作者:黄志东 浏览次数: 收藏 我要投稿
[提要] :   我国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对策广州 黄志东 2005/09/25【摘要】:本文对我国民营企业在经过26年的高速发展、崛起后,同时存在诸多“持续发展障碍”的分析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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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
 经过1982、1988、1999年三次修改宪法,民营经济逐渐有了合法地位。但是,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政策差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政府领导不止一次表示,向外资开放的领域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但是,由于缺乏一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的“时间表”,也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定,这些承诺至今没有完全落实。一是原有的无形禁区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有关部门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一些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二是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性障碍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完全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三是审批环节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在参与国际竞争上,民营企业也存在许多障碍。如进出口方面,获得经营配额许可证的商品较为困难;对民营企业在对外投资权以及工程劳务承包权方面还没有放开,致使其“走出去”没有合法的渠道等等。目前,受计划经济及政策因素的影响,民营经济在将近三十个产业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限进”情况,特别在电力、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领域,金融、教育、旅游、文体、卫生等新型服务领域,汽车等大型制造业领域,民营经济投资进入较少或进入困难。

从立法角度来看,“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应写进宪法,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需要清理现行的与世贸组织要求、市场经济规则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民营经济投资法律环境,即建立公开的、统一的市场准入的法规,公平的、符合市场规则的投资服务体系,公正的、有效保护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

(六)促进治理结构与产权结构的优化
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与治理结构仍不尽合理。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大陆的民营企业中,家族式经营的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根据“企业的产权形式”的一项调查显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重占到样本企业总数的77.99%,但同时,有61.82%的企业承认本企业本质上仍是家族企业,有72.6%的企业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比重占90%以上。民营企业“第三次创业(即国际化)”的核心问题将是为企业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引入智力资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造,建立现代公司制。

在一定阶段,集权式的治理结构和家族式管理,对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并不是毫无意义的,相反,它可能更有助于形成民营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从长期发展和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角度看,“家企不分”将会成为发展的桎梏,民营企业从传统的家庭制转向现代制势在必行。根据世界企业发展的历史经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法律的不断完善,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也会走向现代化。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完成两个转变:一是体制上落后的产权模糊转变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二是企业管理者必须尽快完成从第一代创业者向第二代职业经理人的转变。目前,用“职业经理人”制取代家族人管理是最佳选择,因为引进职业经理人可以给家族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帮助其组建适合发展需要的结构。当民营企业开始新一轮高速增长的时候,其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就必须向高级化、多元化、分权化发展。因此,由传统家族式到现代家族式,再到现代企业制度,将会是中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较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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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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