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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为何抢注非常6+1 商标遭抢注归属难料

2006-10-29 10:45:00 21世纪经济 作者:费常泰 浏览次数: 收藏 我要投稿
[提要] :   如果突然间流行一种名叫“非常6+1”的营养素饮料,人们或许会眼前一亮。不过,这个注册商标者既不是李咏也不是中央电视台,而是由法国达能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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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突然间流行一种名叫“非常6+1”的营养素饮料,人们或许会眼前一亮。不过,这个注册商标者既不是李咏也不是中央电视台,而是由法国达能控股的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日前,娃哈哈集团已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了“非常6+1”商标,并准备以“非常6+1”为名推出饮料新品。不过,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撤销。 

而“非常6+1”商标目前尚未公示,因此其未来归宿暂时充满悬念。

抢注“非常6+1”

据了解,娃哈哈集团的申请日期为2003年12月9日,“非常6+1”商标编号为3836269号,所使用的商品为啤酒、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饮料)、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碳酸饮料、植物饮料、豆类制品等一共10种。

该集团市场部副部长陈新华介绍,2003年娃哈哈推出的“非常可乐”已有相当业绩,而“非常”概念一直是热门话题。当年底,该集团科研部门在研发新概念饮品时提出“非常6+1”新概念,随即予以提请注册。

而其负责商标注册事宜的法律办主任吴伟强向媒体称,娃哈哈主要是有新的产品开发计划,才想到注册这个商标的。吴伟强说:“这不是跟央视作对,‘非常’是我们在1998年就申请了,而‘6+1’只不过是数字符号。”据称,娃哈哈正在开发一种与功能饮料相区别的营养素饮料,打算用的名称就是“非常6+1”。

在接受本报记者咨询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陈有西律师认为,注册“非常6+1”将是娃哈哈的又一个市场沸点。但根据《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撤销。不过,“非常6+1”商标目前尚未公示,因此央视暂时还没资格提议撤销。

陈新华称,企业版的“非常6+1”与央视的“非常6+1”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受理考虑的因素是:有没有人用同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申请过商标。娃哈哈1999年就注册了“非常”商标,因此“非常6+1”获准注册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央视提出异议,我们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答辩。”他说。

而据成都商报报道,“非常6+1”栏目制作人哈文表示对此无法阻止,因为娃哈哈的注册程序规范合法。

至于一旦该商标注册成功,是否会对央视与该台前广告“标王”娃哈哈集团的业务关系造成影响?陈新华觉得商标注册和广告合作是两码事,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商标战略揭密

事实上,娃哈哈集团创业之初就确立了商标、品牌战略。

在娃哈哈投产前,考虑到我国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耗时年余,为防范假冒伪劣商品冲击,娃哈哈决定先办“户口”,再生“孩子”。当时,娃哈哈的决策者还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一口气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哈娃娃”等系列商标。

不过,市场上仍然有纠纷。1991年,该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诉称,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546209号“娃哈哈”化妆品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娃哈哈集团系列产品。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将“娃哈哈”化妆品商标予以撤销。

2000年,儿歌《娃哈哈》作者郭石夫以该集团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兴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集团认为,娃哈哈商标名称系其于1988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得来的,已向应征者支付了相应报酬。而原告歌曲中的“娃哈哈”一词并不具有独创性,公司的“娃哈哈”商标名称与郭石夫的作品名称分属两个不同领域。结果,郭石夫败诉。

近年来,娃哈哈集团曾多次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投诉,反映全国有数百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非法使用和“娃哈哈”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或图形的侵权厂家遍及浙江、广东、河南、山东、四川等十几个省。

记者登陆娃哈集团网站,网页首先就跳出一则起草于2004年9月28日的法律声明。该声明称,“娃哈哈”系其合法拥有之商标和商号,并且已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核准注册。某些在香港登记的公司以“娃哈哈集团”名义授权国内企业生产饮料。该集团已依法请求工商机关对相关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并请求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机关依法撤销其不当注册之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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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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