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因素
[提要] : 自由企业制度的道德因素** 经济活动为我们的所有目标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我们的大多数个人努力,也是为了给别人的目标提供手段,以便让别人也为我们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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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为我们的所有目标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我们的大多数个人努力,也是为了给别人的目标提供手段,以便让别人也为我们的目标提供手段。仅仅是因为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手段,我们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目标。
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他自由不可缺少的条件,而自由企业制度既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这种自由的结果。所以,在讨论〖HTH〗自由企业制度〖HT〗的〖HTH〗道德因素〖HT〗时,我不想只谈论经济生活的问题,也想考虑一下自由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就这里所说的自由而言,根据伟大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我是指不受他人任意干涉的状态。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的经典概念。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受到的强制,仅仅是普遍有效的、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法律所规定的强制,而绝不是专横的行政当局的决定所规定的强制。
这种自由同道德价值的关系是相互的和复杂的,因此我只能像草拟电报稿那样,谈谈其中的一些要点。
一方面,一个古老的发现是,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一般而言,人民和各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棗这和他们所拥有的自由程度成正比。另一个古老的观点是,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地工作。因此,只有当自由已得到确立时,我们才能享受到自由的好处。对此我还要补充说,要想让自由有良好的表现,不但需要强有力的道德标准,而且要有一种特定类型的道德标准;在这些道德标准成长壮大的自由社会里,一旦它们变得无所不适,也会毁了自由,同时也就毁了一切道德价值的基础。
在谈论这个并非人人明白的问题之前,我要就两个古老的真理说几句话。这本是大家都熟悉的事情,却时常将它们忘记。自由是道德价值棗当然不仅仅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是指所有价值的根源棗成长所必需的摇篮,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事情。只有在个人即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因为它是出自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得以展现。每个人在把普遍的道德准则用于具体情况时,都不断被要求做出解释和采用一些一般原则,并由此创造出具体的价值。
此时此刻我没有时间说明,为什么一般来说,自由社会事实上不但是守法的社会,并且在现代也一直是以救助病弱和受压迫者为目标的一切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另一方面,不自由的社会无一例外地产生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
我还要谈谈问题的另一面。显然,自由的成果取决于自由的个人所追求的价值。不可能断言,自由社会总是必然地发展出我们所赞成的价值,或者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它会坚持那些与维护自由相契合的价值。我们只能说,我们所持的价值是自由的产物,特别是基督教的价值,必须依靠那些成功地抵抗政府强制的人士,才能得到肯定;个人自由在近现代所受到保障,我们要把这归功于人们有着能够遵照个人道德信念行事的欲望。对此我们大概还可以补充说,只有那些所持道德价值本质上同我们相似的社会,才作为自由社会生存下来,而在另一些社会,自由已经枯竭了。
这一切都强有力地证明了为何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自由社会要以强大的道德信念为基础,为何我们若想维护自由和道德,我们就应竭尽全力传播正确的道德信念。不过我主要担心的是一种错误看法,即在给予人们自由之前,他们必须先有美德。
不错,缺乏道德基础的社会,会是个让人们的生活十分不愉快的社会。但即便如此,它也要优于既无自由又无道德的社会。它至少有望逐渐产生出受到非自由社会阻止的道德信念。恐怕我在这一点上和约翰·穆勒的有着强烈的分歧,他主张,人们在尚未获得遵循信念或信仰的指导进行自我完善的能力之前,“他们别无选择,只能默默地服从某个阿克巴或查理曼大帝,假如他们有幸找到这样一位君主的话”。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麦考利说出了一个古老传统中更伟大的智慧。他写道:“如今许多政治家有一种习惯,以为在人们没有学会使用自由之前,就不该让他们自由,此乃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这种教条堪与古老的故事中那个蠢人相比:他决定在没有学会游泳之前绝不下水。如果让人们一直等到他们全都变得聪明善良时才获得自由,他们也就只好永远等下去了。”
责任编辑:二月